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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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当天亡故 医院涂改病历被判赔款
陈轶珺

  李某前往医院看病,当晚撒手人寰。家属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由于李某病历事后被人改动,致使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依据而不能送检。日前,法院终审认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33万余元。
  医院或许没想到,这本被篡改的病历非但没帮助他们减轻责任,反而使他们需赔更多的钱。因为一二审法院均将这起纠纷定性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民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医院须承担更多的赔偿金额。

  家人突亡家属质疑死因
  2003年5月11日,李某因身体不适来到上海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先后开了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等药物。不料,李某当晚就不幸离开了人世。对于李某的死因,其家属与医院产生了争议。因此,双方先后对李某《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三张处方笺予以封存。
  李某家属始终认为,医院救治不当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2004年5月,家属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病历多处涂改无法举证
  一审期间,医院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李某家属对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提出异议。他们发现,该病史资料并非在李某死亡当日查封,出现明显篡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
  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鉴定称,这份病历共有2页被撕毁,6处被添加内容,6处被涂改。医院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且部分经涂改的内容已无法还原,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理应依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余万元。

  二审判定医院改病历要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病历已被篡改,李某的致死原因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其他原因,成了双方争议焦点。因为一旦被定性为后者,医院势必将多赔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涉及的病史材料《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实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的痕迹。因此在病史材料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无不当。医院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本案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本起医疗纠纷由于医院的原因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就不能确定是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只能定性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遂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判决。